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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2 19:19:58 股吧网页版
中科星图: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3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公司内部关于保密事项的相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严禁公开披露,公开披露的信息也要履行保密审查和审批程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
大事项”)。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交所披露规则进行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二)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交所披露规则进行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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