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3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监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和 1 名职工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办公室,由证券法务部协助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有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证券法务部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证券法务部或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证券法务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根据监事会主席的指示,证券法务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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