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8
关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
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信宇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信
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08 号)同意注册,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信宇人”)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438,597 股,并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总股本为
73,315,791 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后总股本为 97,754,388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
通股78,232,067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0.0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522,321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9.97%。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 名,锁定期为自深圳晟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湾创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湾创贰号”)取得公司的股份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 个月,该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058,678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0830%。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湾创贰号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如下:
(一)自本企业取得公司的股份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 个月内和/或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三)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信宇人的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四)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为不可撤销承诺,自作出之日起即对本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058,678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0830%;限售期为自深圳晟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湾创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取得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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