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0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简称或专业术语具有如 下含义:
简称 指 全称或含义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公司/上市公司/亚辉龙 指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企业公示系统 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本所 指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所有已签署或将签署文件的各方,均依法存续并取得了适当授权以签署该等文件;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确认。
本所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
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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