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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08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
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纬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
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
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 5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
响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被公开谴责时;
(七)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八)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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