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
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
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
第九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二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监事履行的义务;
(三)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公司提供的借款;
(五)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六)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七)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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