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管理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经营活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公司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聘任。副总经理辅助总经
理处理公司日常经营事务。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经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总经理人员候选人的第
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前述所列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总经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总经理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总经理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为他人经营或委托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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