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0-18 19:04:08 股吧网页版
威迈斯: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0-19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3-013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及

其近亲属李谋清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至 2027年 1月 25 日。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倍特尔”)、

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特浦斯”)、深圳森特尔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森特尔”)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

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7年 1月 25 日。

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刘钧、冯颖盈、姚顺,董事杨学锋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至 2025年 1月 25日;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刘

钧、冯颖盈、姚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

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7 年 1 月 25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 号),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7.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090.9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5,509.3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3,581.54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 1-10 号)。

公司已于 2023年 7月 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

总股本为 42,095.7142 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及其近亲属李谋清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

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