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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02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4-023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1、广州辰途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辰途六号”)持有公司股份5,065,388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20%;
2、辰途六号的一致行动人广州广祺辰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广祺”)持有公司股份 6,925,33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65%;
3、公司股东蔡友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2,699,43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39%;
4、公司股东胡锦桥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21,076,00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01%。
上述公司股东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并已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
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辰途六号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5,065,3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1.20%。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辰途六号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规定,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辰途六号公司 48个月以上但不满 60 个月,故辰途六号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 3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在任意连续 3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应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在减持期间,辰途六号与广州广祺的减持股份数合并计算。
2、广州广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6,925,3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1.65%。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广州广祺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规定,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广州广祺公司 48个月以上但不满 60 个月,故辰途六号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 3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在任意连续 3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应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在减持期间,辰途六号与广州广祺的减持股份数合并计算。
3、蔡友良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6,314,3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1.50%。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应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胡锦桥女士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024%。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应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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