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01 19:07:34 股吧网页版
威迈斯: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2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4-023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1、广州辰途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辰途六号”)持有公司股份5,065,388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20%;

2、辰途六号的一致行动人广州广祺辰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广祺”)持有公司股份 6,925,33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65%;

3、公司股东蔡友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2,699,439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39%;
4、公司股东胡锦桥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21,076,00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01%。
上述公司股东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并已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
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辰途六号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5,065,3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1.20%。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辰途六号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规定,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辰途六号公司 48个月以上但不满 60 个月,故辰途六号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 3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在任意连续 3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应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在减持期间,辰途六号与广州广祺的减持股份数合并计算。

2、广州广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6,925,3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1.65%。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广州广祺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规定,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广州广祺公司 48个月以上但不满 60 个月,故辰途六号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 3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在任意连续 3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应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在减持期间,辰途六号与广州广祺的减持股份数合并计算。

3、蔡友良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6,314,3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1.50%。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应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胡锦桥女士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0.024%。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应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