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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9 16:33:26 股吧网页版
莱斯信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斯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莱斯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05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40,870,000 股,并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163,47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29,926,9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9.480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3,543,0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519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5 名,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限售股数量共计25,516,61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15.61%,其中战略配售限售股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3 名,股份数量为 3,516,612 股;除战略配售股份外,首发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2 名,股份数量为 22,000,000 股。现限售期即
将届满,将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南京莱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自莱斯信息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莱斯信息的股份,也不由莱斯信息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所持莱斯信息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莱斯信息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莱斯信息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莱斯信息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莱斯信息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关于所持莱斯信息股份锁定期及转让限制的有关承诺。

②本公司作为莱斯信息股东,对莱斯信息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莱斯信息股份,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莱斯信息股份,将采
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转让莱斯信息股票,并于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③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所持莱斯信息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公司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莱斯信息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莱斯信息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莱斯信息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莱斯信息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南京航天紫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自莱斯信息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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