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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6 18:38:02 股吧网页版
星球石墨:星球石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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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指派律师通过现场出席结合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九华镇华兴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钱淑娟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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