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7
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逸飞激光 公告编号:2024-054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8,726,956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8,726,956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因 2024 年 9 月 16 日为非交
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5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逸飞激
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22 号),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逸飞激光”)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790,652 股,并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总股本为 71,371,956 股,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后总股本为 95,162,608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77,273,278 股,占本
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81.2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7,889,330 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8.8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涉及限售股股东数
量为 4 名,锁定期为自取得股份之日(2021 年 9 月 16 日)起 36 个月且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8,726,956 股,占公
司股本总数的 9.17%。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因
2024 年 9 月 16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本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持有的股份承诺如下:
股东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潺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轩一新能源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珈资本(武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1)本企业所持有的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逸飞激光回购该等股份;且自逸飞激光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逸飞激光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逸飞激光所有。
(3)本企业将向逸飞激光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逸飞激光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逸飞激光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目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逸飞激光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总数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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