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9-10 17:50:28 股吧网页版
康希通信:东方华银关于康希通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1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楼

电话:(8621) 68769686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格兰康希通信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4年8月23日,贵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贵司已于2024年8月26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0日14:00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399号10幢4层(名义层5层)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04人,代表股份144,769,0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1050 %。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6,396,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164%;反对8,372,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32%;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408,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192%;反对8,372,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780%;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