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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3 16:55:02 股吧网页版
电气风电: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电气增持电气风电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增持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九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增持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

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就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或“增持人”)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期间”)增持上海电气风
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风电”)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专项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本所及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专项核查意见中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增持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本次增持相关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次增持相关方均应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
文件;

本所律师已对本次增持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本次收购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海电气本次增持涉及权益变动披露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海电气本次增持所涉及权益变动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电气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59565082B的《营业执照》
和《公司章程》,上海电气于 2004 年 3 月 1 日成立,住所为上海市长宁区华山路
1100 弄 16 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57980.9092 万元,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站及输配电,机电一体化,交通运输、环保设备、锂离子电池、电源系统的相关装备制造业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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