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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新光:海泰新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6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激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勤勉地履行岗位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薪酬制定原则

第一条 体现个人薪酬水平与公司业绩和工作目标、责任大小相结合的原
则,强化员工的目标责任意识,促进公司和部门的整体绩效提高。

第二条 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促进持续不断的创新,保证薪酬与价值创造
和 贡献大小相符。

第三条 体现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公司品牌形象,
保证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二)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薪酬和考核管理的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受董事会监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定,并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条 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同经营层
根据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贡献等因素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薪酬发放原则

第八条 不在公司担任实际管理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薪酬;在公司担任实际
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所任职务相应的薪酬制度确定。

第九条 公司实行监事津贴制,具体标准及发放形式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为准。

第十条 独立董事薪酬按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实行独立董事津
贴制,具体标准及发放形式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为准。

第十一条 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监事以及独立董事参加公司股东大

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往返公司交通费、住宿费和开展调研活动等事务性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薪酬原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与其工作任务,
以及同行业收入水平保持一致,综合考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内容、能力、对公司价值创造、公司资产规模、利润基数、同行业收入水平等。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

而 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经营目标实现情况;

(二)价值创造贡献大小;

(三)行业薪酬增长水平。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章 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
种,则可以扣发、调整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收到公司内部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职的;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应发放年度绩效薪酬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
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资产重大损失或完不成经营
管理目标任务的,公司应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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