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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5 20:43:25 股吧网页版
海泰新光: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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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om 01, 30/F, Area A, China Resources Tower, No.1366, Qianjiang Road, Hangzhou, China

T: (86-571) 8992 6500 F: (86-571) 8992 6501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
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及本所律师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9月9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9月10日和2024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上述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委托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5项议案,为《关于修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2024年9月10日和2024年9月19日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5名(代表7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732,0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491%;本所指派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验证。经验
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4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603,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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