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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6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
作,完善公司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以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实施监督,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忠实、勤勉、尽责,自觉接受公司股东大会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三)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四)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公司董事、总裁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以出任之日起至任期届满为止。
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任期届满前,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职代会或者公司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撤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一)监事有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二)监事在任期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监事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监事义务或因重大过错或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出撤换监事的提案。
发生前款情形之一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公司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决定应当撤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余任/前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建议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在其任职结束后六个月内仍应对公司和股东履行忠实义务。
除因上述情形导致的监事撤换、辞职或任期届满,任何监事不得擅自离职。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条 监事权利义务
(一)公司监事应保证在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不实施如下行为:
1、不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利;
2、不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
3、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侵占公司的财产;
4、不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5、不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6、不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7、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任何机密信息,政府有关主管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二)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应当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监督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将监督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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