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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8 17:56:00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辽宁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债券20%及以上的投资者,其所持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 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和公义务。上交所,持有可转债超20%的,每减持10%的,需要公告。即每个交易日最多只能减持10%。深交所,持有可转债超20%的,每增减10%,应当公告。请问公司实控人是否按照规定披露了减持信息?现在是否还持有可转债?
海优新材: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感谢您的关注。关于公司实控人减持公司可转债事项,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具体详情可查阅公司分别于2023年2月16日及2024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可转债的公告》,感谢关注并欢迎您来电交流指导!(证券部电话:021-58964211-160)
(来自 上证e互动)  答复时间 2024-08-09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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