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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6 18:58:39 股吧网页版
莱尔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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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4)第023号
致: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或“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另外,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13日在前述媒体公开发布了《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部分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除取消该部分议案外,会议通知的其他事项不变。(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15:30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社区顺宏路1号办公楼8层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4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5月16日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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