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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6 18:40:58 股吧网页版
迈信林: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接受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信林”或“公司”)委托,指派吴旭日、张理清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本所律师”)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已经就迈信林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
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就迈信林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出
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对迈信林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依据上述规定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4.经办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报表(如有)、审计报告和股权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经办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披露材料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汇总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经办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经办律师;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本次作废事项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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