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0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法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确保公司
依法合规运作,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
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可将其部分职
权授予董事长、其他一位或多位董事或总经理行使。董事会的授权
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六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权限由《公司章程》确定;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在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方面对董事长授权,具
体权限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八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九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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