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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30 17:26:22 股吧网页版
凯因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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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4]第 011 号
致: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凯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4),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4 年 4 月 30 日下午 14: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 6 号 3 号楼 1 楼报告厅召开。贵公司现场
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系统。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30 日上午 9:
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30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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