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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4 17:51:35 股吧网页版
宏微科技: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5


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6

转债代码:118040 债券简称:宏微转债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重新提起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约 2,100 万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前次诉讼事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计提 600 万元资产减值准备(经审计);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因存在管辖权异议,案件经历了一审及二审,最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作出明确裁定意见并驳回公司的起诉。近日公司重新提起诉讼,主要是诉讼请求内容有所变动,案件当事人关系有所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进展情况

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收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
书》<(2024)苏 0402 民初 973 号>,进入与常州能量方舟新材料有限公司、许俊、马鹏翔、李震旦、上海凤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述主体在“一、
案件进展情况”中合并简称“被告”)之间合同纠纷的应诉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此前披露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案件开庭审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法院对此案件无管辖权,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

2024 年 3 月 6 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4)
苏 0402 民初 973 号>,法院驳回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2024 年 3 月 12 日,许俊、常州能量方舟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凤皇企业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就管辖权异议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 年 7 月 5 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4)
苏 04 民辖终 118 号>,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4)苏 0402 民初 973 号民事裁定;二、驳回公司的起诉。

二、本次起诉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就公司与常州能量方舟新材料有限公司、许俊、马鹏翔、李震旦、上海凤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之间的纠纷重新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苏 0402 民初 5268 号>。截至公告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919521038

法定代表人:赵善麒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 18 号

被告:常州能量方舟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C6HRN66C

法定代表人:许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羌家村委东街 26 号

第三人一:许俊,身份证号:42098219770714****,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二:马鹏翔,身份证号:61010419770423****,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第三人三:李震旦,身份证号:31010419830206****,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第三人四:上海凤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BX2R781N

执行事务合伙人:许俊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 588 号 2 幢 4109 室。

(二)诉讼请求

被告资产价值约人民币 2,100 万元,为防止资产出现任何形式贬损、流失,
请求依法判决解散被告。

(三)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5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及四位第三人签订了《增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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