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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4 20:30:56 股吧网页版
同益中:同益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5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
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
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
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
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
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
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等。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
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
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答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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