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3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拓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博拓生物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7月27日出具《关于同意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9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666,667股,并于2021年9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106,666,667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4,455,87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210,796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66,400,000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7名,占公司股本总数的62.25%。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4年9月9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根据《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所作承诺如下: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音龙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陈宇杰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5)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2、公司实际控制人于秀萍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公司控股股东拓康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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