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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27 18:54:03 股吧网页版
吉华材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7


证券代码:830775 证券简称:吉华材料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互保、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控股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虽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单位,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调查和审查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七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送经总经理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八条 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第三节 担保的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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