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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5 17:27:32 股吧网页版
华源股份: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1-15


公告编号:2022-062

证券代码:830786 证券简称:华源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日期:2022 年 11 月 14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7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常州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收到常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2021
常仲裁字第 0331 号。)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被反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富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该公司董事长
2、 被申请人(反请求人)

姓名或名称:常州喷丝板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查道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作方

公告编号:2022-062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此仲裁事项系公司与常州喷丝板厂有限公司签订的 EPC 总承包合同。常州喷
丝板厂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结清工程款项,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出仲裁。

常州喷丝板厂有限公司以项目未如期完工为由,提出仲裁。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根据仲裁申请书,1、我公司要求常州喷丝板厂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

29984743.38 元及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 2021 年 7

月 5 日为 572462.14 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620000 元;3、本案仲裁
费、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2021 年 12 月 1 日,申请人当庭增加仲裁请求为“申请人
就承建的仿生高新技术纤维喷丝板厂产业化生产项目车间一、二、研发车间工程
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反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根据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常州喷丝板厂有限公司请求如下:

一、裁决常州喷丝板厂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反请求申请人)与江苏华源建筑设
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反请求被申请人)间的《建设工程合同(二)》《仿
生高新技术纤维喷丝板产业化生产项目项目总承包合同》解除;

二、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协助反请求申请人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撤销
《建设工程合同(二)》备案手续,并向反请求申请人交付全部施工资料;.

三、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向反请求申请人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 700,000 元;

四、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向反请求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8,546,997.12 元(其中监
理费扩大损失 434,430 元、第三方房屋质量检测鉴定费用 473,550 元、延迟交付
之可得利益损失(租金损失) 7,639,017.12 元) ;

五、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反请求申请人为维护权益而支付的律师费
680,000 元;

六、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及保全费用。

公告编号:2022-062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决情况
仲裁庭经过审理,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16 年 11 月 9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二)》
和 2017 年 2 月签订的《仿生高新技术纤维喷丝板产业化生产项目项目总承包合同》中有效的条款。
(二)申请人协助被申请人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撤销《建设工程合同(二)》备案手续;
(三)申请人按《常州市新北区房屋建筑工程档案归档移交目录》要求,就其已实施的工程向被申请人移交工程资料;
(四)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本请求;
(五)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六)本案本请求仲裁费 203579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反请求仲裁费 666967 元及保全费 5000 元,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以上第(二)(三)项义务,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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