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22
公告编号:2024-004
证券代码:830786 证券简称:ST 华源股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
(二)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2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我司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收到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2023)京民申 428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再审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章丘新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4-004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山东顺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佳和润达投资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申请人与章丘新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北京
佳和润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共同签订《基金投资合作协议》(下 称“本协议”)。在本协议中两被告声称:受北京正大果业公司及中建基础设施勘 察设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建基础公司”)委托由黄河三角洲产业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农银金穗(苏州工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被告二共同发起成立了鲁润(宁夏)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 “鲁润”),被告二为次级有限合伙人。本协议约定,原告向鲁润投资 2,000万元, 通过被告二通道进入。
本协议中两被告承诺:原告投资专项投资于被告一的项目;原告投资按照 固定期限为6+6个月,到期后回购原告投资份额,回购价格=投资本金+投资本金*8%* 实际投资期月数/12,自原告资金到被告二账户之日起计算利息,不足一月按一月
计算。2017 年 12 月 14 日,原告按照本协议向被告二支付了“委托投资款”2,000
万元。
后于 2019 年年初,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三共同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经中建基础公司和被告一认可,被告三替代被告二的身份并作为新的资金通道方: 确保原告投资于 2019年12月 31日前退出,但被告到期仍未履行承诺。2020年1 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三再次签订本协议的补充协议,被告承诺确保原告投 资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退出。
现已过退出时间,但三被告迟迟未按照本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履行退出事宜,我公司以此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发起此次诉讼。
公告编号:2024-004
我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8 民初 52039 号一审民事判
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 01 民终 7074 号二审民事判决书,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8 民初 52039 号一审民事判
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 01 民终 7047 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再审情况
华源公司于本案中提交的新证据均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法院不予采纳。华源公司的再审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华源建筑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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