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5-24 15:39:38 股吧网页版
ST创新科: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24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创新腐植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齐济法意字[2023]第 30509 号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ZHI (JINAN) LAW FIRM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 66 号银座晶都国际 1 号楼 3405 室 邮编:250011
电话:0531-66683939 传真:0531-66683939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创新腐植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创新腐植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福庆律师、张树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创新腐植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的贵公司《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贵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
告》,贵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 2023年4月2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及资格、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告知。

3.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在董事长孙明广先生主持下,于
2023年5月24日9时30分,在贵公司驻地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和审议事项与通知相应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股东共9人,持有股份2,761.4024万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0%。经审查,上述人员均为截至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其出席会议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
以及本所律师。

经审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