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22
公告编号:2021-005
证券代码:830807 证券简称:恒瑞能源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4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三十铺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严国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发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2、姓名或名称:王发文
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无
3、姓名或名称:黄迎
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无
公告编号:2021-005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9 月 26 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
告分别向被告发放贷款 989 万元和 1000 万元,期限均为 12 个月,年利率 6.525%,
逾期年利率 9.7875%,按月结息。2019 年 9 月 27 日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向被告名下账户发放贷款共计 1989 万元,上述借款应于 2020年 9 月 25 日到期。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原告以贷款逾期为由起诉被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19667803.5 元及利息 646600.22 元(截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后续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清息止;
2、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王发文、黄迎对上述贷款本息以及实现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目前,该诉讼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但对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及资金周转有一定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加大与原告的沟通协商,降低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该起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进一步判断该起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方面
公告编号:2021-005
的具体影响,但该诉讼未来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资金流出风险,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进一步评估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三十铺支行的《民事起诉状》;
二、《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传票》。
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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