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17
公告编号:2021-012
证券代码:830807 证券简称:恒瑞能源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4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4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三十铺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严国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成俊、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
李远、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发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飞、公司员工
沈业双、公司员工
2、姓名或名称:王发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3、姓名或名称:黄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1-012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9 月 26 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
告分别向被告发放贷款989万元和1000万元,期限均为12个月,年利率 6.525%,
逾期年利率 9.7875%,按月结息。2019 年 9 月 27 日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向被告名下账户发放贷款共计 1989 万元,上述借款应于 2020年 9 月 25 日到期。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原告以贷款逾期为由起诉被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19667803.5 元及利息 646600.22 元(截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后续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清息止;
2、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王发文、黄迎对上述贷款本息以及实现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收到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5 月 6 日作出的
(2021)皖 1502 民初 219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9667803.5 元及利
息 646600.22 元(截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合计 20314403.72 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9667803.5 元自
2021 年 3 月 20 日起至本清时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 9.7875%
计算);
3、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王发文、黄迎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告编号:2021-012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积极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已形成判决,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积极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尽快消除此案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已形成判决,对公司财务方面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积极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尽快消除此案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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