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02
公告编号:2021-014
证券代码:830807 证券简称:恒瑞能源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5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兆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程玉东、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国丽、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濉溪恒瑞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左尚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方茂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婷婷、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2.姓名或名称: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发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方茂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婷婷、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告编号:2021-014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金租”)与濉溪恒瑞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濉溪恒瑞”)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为担保濉溪恒瑞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西藏金租与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安徽恒瑞”)签署了《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同时,为保障西藏金租对租赁物所享有的物权,西藏金租与濉溪恒瑞(作为抵押人)签署了
《抵押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抵押至西藏金租。2018 年 8 月 2 日,西藏金租向濉
溪恒瑞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自 2019 年 11 月 2 日起,濉溪恒瑞未支付租金,
西藏金租多次催告支付未果,故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截止 2019 年 11 月 30 日的编号为藏金租回字
201807-004-ZL01《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未付租金 19,001,671.25 元(其中租
赁本金 17,300,000.00 元,租赁利息 1,701,671.25 元),逾期租赁利息 35,598.02
元及上述款项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 2019 年 11 月 30 日应付款
19,037,269.27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所持有的被告一的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告对编号为 201807-004-DY01《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初审裁定。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2021 年 6 月 30 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 0102 民初 8805 号
《民事判决书》。
公告编号:2021-014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7 月 1 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作出的
(2020)京 0102 民初 880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未付租金 17,227,901.24 元及逾期利息;
2.判令被告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的被告一的给付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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