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02
公告编号:2021-015
证券代码:830807 证券简称:恒瑞能源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4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发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方茂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祖欣、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安徽晟翔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可发、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2.姓名或名称:刘大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大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可发、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告编号:2021-015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12 月,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霍
邱翔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邱翔晟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原告,股权转让价款为 92,696,696 元。两被告承诺霍邱翔晟公司祥瑞电站项目所有运营手续合法、有效,如存在违法违约行为影响电站运营的情形,两被告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向两被告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其中主要为工程款抵扣),双方亦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原告获悉翔瑞光伏电站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光伏发电站,依法责令拆除占用地上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并处罚款共计 1,458,530 元。原告认为,该地上建筑物和附属设施被拆除产生了拆除费用,并导致拆除地块上原建的电站无法继续收益。原告就此事与被告多次沟通未果。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连带赔付原告翔瑞光伏电站拆除损失 3200 万元(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行政罚款 145.853 万元,暂计 3345.853 万元;
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由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 15
民初 1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公司 2,006,100.00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5 月 5 日收到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4 月 20 日作
出的(2019)皖 15 民初 1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 2,006,100.00 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告编号:2021-015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该起诉讼尚在审理之中,暂无法进一步判断该起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实质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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