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02
公告编号:2021-016
证券代码:830807 证券简称:恒瑞能源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6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兆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邱婧婧、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兰雁飞、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二)(被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濉溪县恒瑞电动公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左尚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方茂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婷婷,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2.姓名或名称: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发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方茂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婷婷,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1-016
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金租”)与濉溪县恒瑞电动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濉溪恒瑞”)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为担保濉溪恒瑞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恒瑞”)作为保证人及出质人与西藏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同时,为保障西藏金租对租赁物所享有的物权,西藏金租与濉溪恒瑞(作为抵押人)签
署了《抵押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抵押至西藏金租。2017 年 12 月 29 日,西藏金
租向濉溪恒瑞支付了租赁物购买价款。自 2018 年 12 月 29 日起,濉溪恒瑞未支
付租金,西藏金租多次催告支付未果,故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截止2019年11月30日藏金租回字201712-003-ZL01《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未付租金 48,357,243.67 元(其中租赁本金
44,411,999.99 元,租赁利息 3,945,243.68 元),逾期租赁利息 2,202,057.09 元及上
述款项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 2019 年 11 月 30 日应付款
50,559,300.76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所持有的被告一的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告对编号为 201712-003-DY01 的《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收到 2020 年 8 月 12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2020)京 02 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未付租金48,357,243.67 元及逾期租金利息;原告对被告二所持有的被告一的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二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公司不服,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 年 4 月
公告编号:2021-016
30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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