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15
公告编号:2021-019
证券代码:830807 证券简称:恒瑞能源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口头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融资并购一部发〔2021〕监管 4 号)
收到日期:2021 年 7 月 14 日
生效日期:2021 年 7 月 12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自律监管措施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恒瑞能源),住所地:六安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新安大道与龙舒路交口;
王发文,时任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曹妮妮,2014 年 8 月至 2018 年 10 月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1-019
(一)涉嫌违规事实:
经查明,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3 月 29 日、4 月 23 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股票发行方案》,向北京天星创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资本”)发行股票共计 9,677,419 股,募集资金 6,000 万元。本次发行过程中,恒瑞能源及其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王发文与天星资本签署了相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涉及特殊投资条款。对于上述补充协议恒瑞能源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第三条,《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发行规则》)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2 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
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非
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 年修订)》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王发文、时任董事会秘书曹妮妮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对恒瑞能源、王发文、曹妮妮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事项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事项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告编号:2021-019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及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针对信息披露违规事实,公司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公司今后将充分重视信息披露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融资并购一部发〔2021〕监管 4 号)
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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