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10-22
公告编号:2021-048
证券代码:830807 证券简称:恒瑞能源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7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发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方茂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王发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发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方茂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汪海霞、该公司员工
公告编号:2021-048
(四)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汉星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发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五)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与安徽汉星储能技术有限公司的《2017 年动力电池采购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追加第三人公司为被告股东,占股 30%,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发文为被告股东,占股 60%。公司与王发文对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
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提出异议之诉,
(六)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撤销(2020)皖 0102 执 622 号之二、之三裁定书,并
判令不予追加公司及王发文作为(2020)皖 0102 执 622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七)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1 年 6 月 4 日由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 0102
民初 3259 号、(2021)皖 0102 民 125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
告不服,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年 9 月 29 日安徽省合肥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9 月 29 日
作出的(2021)皖 01 民终 7658 号、(2021)皖 01 民终 7660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根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积极处理后续事宜。
公告编号:2021-048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已形成判决,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积极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尽快消除此案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已形成判决,对公司财务方面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积极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尽快消除此案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1)皖 0102 民初 3259 号《民事判决书》;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1)皖 0102 民 125 号《民事判决书》;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 01 民终 7658 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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