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1-19
公告编号:2020-054
证券代码:830807 证券简称:恒瑞能源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7 月 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7 月 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竞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祝林、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
周群、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安徽恒瑞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发文
一审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方茂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杨辉辉、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审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保华、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
江南燕、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
2.姓名或名称:霍邱翔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发文
公告编号:2020-054
一审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可发、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吴益红、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二审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保华、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
江南燕、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11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霍邱潘集李岗村 15MW 光伏发电项目 EPC
分包合同》,约定将该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工作全部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 88,500,000 元(单价 5.9 元/W);付款方式为:项目并网验收之日起 15 日内由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
款的 95%,项目并网满 12 个月后 7 日内支付剩余 5%质保金。原告认定该项目
已通过并网验收,以此诉求全额工程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 80,090,059.5 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6 月 25 日为 3,373,108 元(其中 2017.7.11 至 2017.11.17
以欠款 81,946,398 元为基数,2017.11.18 至 2018.1.9 以欠款 80,902,140.21 元为基
数,2018.1.10 至 2018.5.7 以欠款 80,639,138.58 元为基数,2018.5.8 至 2018.6.25
以欠款 80,552,147.34 元为基数,2018.6.26 至款清止以欠款 80,090,059.5 元为基
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2、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认为案涉工程未全部完成竣工验收,所以不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六)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由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 15
民初 7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 76,246,982.4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由安徽
公告编号:2020-054
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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