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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6-09 17:15:53 股吧网页版
华实股份:国都证券关于大连华实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09



国都证券

关于大连华实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都证券作为大连华实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1 未在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存在被终止挂牌风险 否

2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否

3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4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否

5 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破产清算 否

6 公司及关联方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持续对华实股份上述风险事项进行提示,详见主办券商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系列风险提示公告。在主办券商日常 督导核查中,发现华实股份存在公司及关联方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情况, 具体如下:

1、华实股份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发布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29 日。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为大连市中山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执行依据文号为打中劳人仲案字(2020)第 246 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工资

差额 3200 元”;立案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14 日,执行法院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

园区人民法院。

2、子公司大连加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发布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23 日。作出执行依据单位为大连市中山

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为(2020)辽 0202 民初 1542 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大连加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董超服务费人

民币 75000 元;二、被告给付原告上述欠款利息(以 75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18 日至服务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一、二项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680 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 2021 年 1 月13 日,执行法院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3、子公司大连加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发布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17 日。作出

执行依据单位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为(2019)辽 0202 民初 6353 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大连加威信息咨询服务有

限公司返还原告曲阳投资款本金 1521900 元,并给付原告自 2018 年 12 月 4 日

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志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被告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

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8950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负担 453 元,被告大

连加威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徐志卫连带负担 23497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 2020年 7 月 6 日,执行法院为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4、公司实际控制人徐志卫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

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发布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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