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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2 19:15:55 股吧网页版
华虹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2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州华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国际金融中心(IFC)37 层
电话:0591-87850803 传真:0591-87816904
邮编:350005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州华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州华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州华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州华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福州华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10:00 在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园 F 区
3 号楼 4 层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5 名,前述股东均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2,5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董事柯建东、方园、柴小飞通过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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