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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7 20:00:14 股吧网页版
晟嘉电气: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0847 证券简称:晟嘉电气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情,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购买、销售;

(五)代理;

(六)租赁;

(七)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八)提供担保;

(九)管理方面的合同;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许可协议;

(十二)赠与;

(十三)债务重组;

(十四)委托理财;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按照实质高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的潜在关联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五)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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