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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7 20:00:04 股吧网页版
晟嘉电气: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0847 证券简称:晟嘉电气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乐山晟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坚持依法使用、计划严密、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或其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四)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责任、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和相关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投资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性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
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使用该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同意后由财务部门执行,超过授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影响目及资金投资计划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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