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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3 17:37:02 股吧网页版
基康仪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3


证券代码:830879 证券简称:基康仪器 公告编号:2024-060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康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北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北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交所和中
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北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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