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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3 16:01:46 股吧网页版
东和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0975 证券简称:东和股份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青岛东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无需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东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是董事会考核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 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
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负责组织准备并及时递交证券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部署的任务;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三)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保证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沟通顺畅,保持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确保投资者及时得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 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 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负责保管董事会及董事长的印章;

(八) 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 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十)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 《公司法》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董事会秘书应当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相应工作经验;
(二) 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相关知识和经验,对公
司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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