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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3-31
证券代码:830976 证券简称:电通微电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深圳电通纬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电通纬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电通纬创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档案,并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监管。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外借。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
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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