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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24 18:14:30 股吧网页版
鹏盾能源:股东大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4



证券代码:830990 证券简称:鹏盾能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鹏盾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鹏盾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鹏盾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大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权限内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单独或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法定最低人数 5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

地点。

第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的,由公司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主持。

第十条 董事会认为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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