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28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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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03G20230196
致: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部分或全部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壹玖壹玖酒类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相关事项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 10: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公司董事长杨陵江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陈江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对有关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6 月 25 日 15:00 至 2023 年 6 月
26 日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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