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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18 20:27:09 股吧网页版
华雁智科: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18


证券代码:831021 证券简称:华雁智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华雁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
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3 月 1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3 月 1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华雁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11 月 23 日,公司通过挂牌程序取得位于成都高新区中
和街道观东社区、地块编号为 GX2017-10(053/051)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华雁智科研发及数据中心项目。竞拍土地后,公司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现公园城市建设局)签署了《成都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

因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迟延移交土地(2019 年 12 月 12
日移交土地管护责任)、土地不具备进场条件(竞拍后地块周边道路施工、管道铺设,道路封闭打围,不符合“三通一平”条件)、规划管理内部政策调整等多重因素,导致该项目无法按照《成都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约定“在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9 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施工报建等手续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包括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并实质开工” 。

经公司多次向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汇报请示,公园城市建
设局同意公司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
实质动工。于是,公司积极加快项目推进,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取得
该项目主体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同时开展了主体工程施
工的相关工作。由于该项目地块较小且基坑工程已完工,不具备搭建
临时设施的场所,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即向公园城市建设局所属
土地储备中心申请租赁项目相邻土地作为施工临时设施用地,公园城市建设局所属土地储备中心予以受理,但迟迟未能交付,直至 2021年 7 月 29 日土地储备中心才交付临设用地,严重影响了主体工程施工的快速推进。

2021 年 8 月 23 日,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在公司毫不知情
情况下,突然对公司作出《关于解除<成都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决定》(简称:《解除决定》)。公司已就该项目支付了土地竞买保证金9,950,000.00 元、土地履约保证金 1,159,619.00 元、报建费5,903,064.20 元、指标费 2,265,180.00 元及项目地基土建等相关成本 11,318,368.02 元,累计支出 30,596,231.22 元。

公司对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解除决定》严重不服。《解除决定》发出前未听取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未组织听证,明显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同时《解除决定》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解除依据逻辑无法自圆其说,也不符合国家、省、市保护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及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法规政策,严重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22 年就《解除决定》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但均未对公司的资金投入是否应予以退还或补偿、《解除决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等问题进行实体审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撤销被告于 2021 年 8 月 23 日作出的《关于解除<成都市挂
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决定》;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名称为四川华雁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 10 月
31 日更名为华雁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成都市高新区辖
区内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2017 年 11 月 23 日,公司通过挂牌程序
取得位于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观东社区、地块编号为 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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