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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4 16:55:01 股吧网页版
裕国股份: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裕国菇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4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裕国菇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裕国菇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裕国菇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依法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何雪梅、陈福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裕国菇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为真实的,签署人均具有签署该等文件资料的资格或适当授权。
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本所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网址:
http://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湖北裕国菇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公告》”),该《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投票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通知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雷于国先生主持,
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22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相关资料等事宜以通知的方式通知各位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52,139,7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59%,上述股东持有相关的持股证明;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湖北裕国菇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 37,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4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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