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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1-22 15:36:08 股吧网页版
圣维科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1-2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维科技”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一、涉及重大诉讼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作出了(2020)辽 03 民初 13 号《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阳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贷款本金 8,950 万元及利息(自 2019 年 2
月 22 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以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扣除圣
维公司已经支付的 40 万元);

二、如被告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对被告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不动产(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详见抵押物清单)经拍卖、变卖后在担保的主债权本金 8,950 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如被告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对被告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动产(机器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经拍卖、变卖后在担保主债权本金 8,950 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辽宁阳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盛利、刘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阳光集团、盛利、刘艳在实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圣维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12,195.00 元、公告费 300.00 元,由被告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辽宁阳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盛利、刘艳共同负担。因此款原告已垫付,四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公司对一审判决有异议,已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上诉请求:1、对一审判决利息中的逾期罚息复利 189,840.29 元不予支持;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相应诉讼费和二审诉讼费。

公司将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进行积极的沟通,同时努力筹措资金,尽快解决诉讼涉及事项。

公司为取得银行借款所抵押的厂房、土地和机器设备已冻结,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公司存在失去经营场所和生产设备的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公司连续多年亏损,2020 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 2,038,895.15 元,较上年同
期下降 81.64%,实现净利润-10,315,767.78 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28.42%。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净资产(未审计)为-9,869,946.53 元,净资产为负。2020
年全年,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业务开展受到严重影响,经营情况恶化,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12 月 7 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辽 03 民初
13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后未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安信证券发现该问题后,要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公司做出警示并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学习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严格执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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