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2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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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年 十二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根力多”、“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孙睿、刘梦妮律师出席根力多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 二 ) 2022 年 12 月 12 日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公告(编号:2022-067),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 15:00—2022 年 12 月 27 日 15:00,
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四)2022 年 12 月 27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
邢明振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均为 2022 年 12 月 23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9 人,所持的公司股份数 112,134,6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文件。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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