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12-28 16:25:06 股吧网页版
根力多:海润天睿关于根力多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76]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2-2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9、10、13、17 层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Tel):86-10-65219696 传真(Fax):86-10-88381869

二○二二年 十二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根力多”、“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孙睿、刘梦妮律师出席根力多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2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 二 ) 2022 年 12 月 12 日 公 司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公告(编号:2022-067),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6 日 15:00—2022 年 12 月 27 日 15:00,
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四)2022 年 12 月 27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
邢明振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均为 2022 年 12 月 23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9 人,所持的公司股份数 112,134,6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文件。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